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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052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胡财秀申请宣告刘玉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黔05**民特12号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刘某某系我的儿媳,刘某某在我儿子王某某死亡后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与我儿子王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均由我抚养,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胡某某之子王某某共同生活后,于2000年1月26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01年12月20日生育二女王某乙,2003年5月20日生育长子王某丙;王某某于2013年5月18日死亡后,被申请人刘某某于同年6月15日离家外出后未归,申请人胡某某以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被申请人刘某某已出现,申请人胡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刘某某的失踪宣告。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主要内容:刘某某自2013年6月15日离家外出后未归,但我向法院提交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后,刘某某曾回家看望孩子),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家庭成员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织金县公安局鸡场派出所作出的王某某于2013年5月18日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织金县鸡场乡茶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刘某某于2013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其与王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由胡某某抚养)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本院登报发出寻找其下落的公告期间出现,申请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刘某某的失踪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胡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