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158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