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民初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057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被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居民。案由:离婚争议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龚红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