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与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901号原告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组织机构代码L0968005-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砂山大道。负责人徐文远。委托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89736-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知足桥路98号。法定代表人沈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以下简称远丰出租站)诉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越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丰出租站的负责人徐文远、委托代理人周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丰出租站诉称,远丰出租站与金越公司存在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2012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就远丰出租站向金越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达成协议。截至目前金越公司仍有28000元未予支付。法院送达文书给金越公司以后,金越公司江阴飞博工程项目经理盛兵通过材料员夏保林与远丰出租站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21000元了结所有欠款,双方达成协议后金越公司仍未支付。现远丰出租站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金越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金越公司承担。被告金越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远丰出租站与金越公司江阴飞博工程项目经理盛兵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金越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租用远丰出租站的钢管、扣件、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设备,远丰出租站同意有偿出租给金越公司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种类、数量、租金及损坏租赁物的赔偿标准,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后远丰出租站在甲方处盖章进行了确认,金越公司江阴飞博工程项目经理盛兵在乙方处盖章进行了确认。另查明:2014年12月13日盛兵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现欠到老徐钢管、扣件租金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注:在总53000元中已支付一万元现金50件羽绒服价格按每件300计壹万伍仟元整,给徐老板作为还款,故结欠徐老板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欠款人:盛兵。2014.1.13”。2016年1月27日,远丰出租站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远丰出租站提供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盛兵作为金越公司江阴飞博工程项目部经理与远丰出租站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金越公司承担。金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远丰出租站自认金越公司结欠其租赁款2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远丰出租站所举证据,金越公司结欠远丰出租站租赁款210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租赁款21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已预交),由被告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周庄远丰钢模出租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磊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