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杜利彬与史海彬、苗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彬,史海彬,苗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3民初550号原告杜利彬,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海彬,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苗永丽,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2013年12月1日被告史海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刘勇和王志民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史海彬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史海彬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原告杜利彬2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清下余的20000元。原告杜利彬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杜利彬放弃对被告苗永丽的诉讼请求。其它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杜利彬负担。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