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振民申请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监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民,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振民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刘振民申请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振民不服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8执异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8执异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8执异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