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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1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强。委托代理人周富祥。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汇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汇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9元,由原告恒汇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玉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