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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彭乃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彭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830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朱桂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彭乃林。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被申请人彭乃林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彭乃林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办养猪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彭乃林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缴纳义务,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龙华环罚字【201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被申请人彭乃林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内容。审判长  吴文芬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富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