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集团公司与张起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集团公司,张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鑫集团公司。被执行人张起莲。上述被执行人张起莲因敲诈勒索罪一案,(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