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芹与被告闫淑梅、李岩、李叶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芹,闫淑梅,李岩,李叶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史海芹,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淑梅,住承德市。被告李岩,住承德市。被告李叶子,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闫淑梅,住承德市。原告史海芹与被告闫淑梅、李岩、李叶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子李某某因病于2014年5月4日去世,死后留有价值150万元的遗产。被告闫淑梅系李某某妻子,被告李岩、李叶子为李某某子女。李某某去世后,被告拒绝给付原告应得遗产份额。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李某某所留150万元遗产。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虽写明了被告闫淑梅、李岩、李叶子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北工会综合楼1单元802室”,但本院未能向被告闫淑梅、李岩、李叶子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闫淑梅、李岩、李叶子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海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退回原告;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敏审判员 马 佳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