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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谢莉与张永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莉某,张永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879号原告谢莉某,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刘家村*组。委托代理人周素芳(系原告谢莉某之母),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刘家村*组。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锋某某,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莉某与被告张永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莉某对被告张永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谢莉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艳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15民初879号原告谢莉,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刘家村*组,身份证号码6101141988********。被告张永锋,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办张八村*组。原告谢莉诉被告张永锋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双红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年月日,本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永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莉诉称:。请求:。被告张永锋答辩称:。本院认为,(结合案情阐述驳回起诉理由)。原告谢莉对被告张永锋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谢莉对被告张永锋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莉对被告张永锋的起诉。诉讼费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双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