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明、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昌图众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叶明,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昌图众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被执行人:叶明,吉林省东丰县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图众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明、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东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昌图众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04,296.81元,未执行1,004,296.81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1,004,296.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