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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与绵阳市翼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绵阳市翼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83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4号附28号。负责人唐瑞雪。委托代理人余常春,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翼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C2-2-8号。法定代表人康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诉被告绵阳市冀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喜来婚礼策划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