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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2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葛委与苏州高德伯瑞贸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委,苏州高德伯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2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委,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苏州高德伯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诚。葛委与苏州高德伯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明确: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000元;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0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瑾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