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富平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刑初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富平,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不识字,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南市武都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瞿凯东,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富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富平及其辩护人瞿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富平因家庭琐事与父亲王根林及胞兄王海平发生打架,后被群众劝开。为此,王富平对其兄王海平怀恨在心,购买刀具伺机报复。9月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富平携刀行至武都区滨江中学门口时,发现王海平吃完早点准备离开,于是持刀冲上前朝王海平胸部连戳数刀,王海平倒地后,王富平又朝王海平颈部砍了几刀,然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扔入白龙江内。王海平被戳后当场死亡,后王富平到武都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海平系锐器致左颈总动静脉断裂及双肺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富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至死刑。被告人王富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富平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王富平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王富平因家庭琐事与父亲王根林及胞兄王海平(被害人,殁年31岁)发生打架,后被群众劝开。为此,王富平对王海平怀恨在心,购买刀具伺机报复。9月7日7时许,王富平携刀行至武都区滨江中学门口时,发现王海平在包子铺吃早点,便在外等候,当王海平吃完早点准备离开时,王富平持刀冲上前朝王海平胸部连戳数刀,致王海平倒地后,又朝王海平颈部砍了几刀,然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扔入白龙江内。王海平被戳后当场死亡,后王富平到武都区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海平系锐器致左颈总动静脉断裂及双肺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投案情况说明、打捞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7日7时许,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接到龙丽琴报警称,在武都区城关镇滨江中学大门附近有人被戳伤,伤情严重,要求出警调查。公安机关受案后,经查,武都区城郊乡深沟村的王富平,因家庭琐事将其兄王海平在城关镇滨江中学大门附近持刀杀害。作案后,王富平骑摩托车将作案工具扔入白龙江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协同消防人员在王富平扔刀地点多次打捞作案工具未果。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富平出生于1986年9月13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王海平出生于1984年7月4日。3、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证实:被告人王富平因头部外伤于2015年8月1日、8月2日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的事实。(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陇南市武都区滨江中学东侧津味包子店门前的人行道上。现场勘验过程中在地面上提取血迹二份,分别标记为1号、2号物证,在摩托车后座位提取到血迹一份,在现场地面提取到手机一个,钥匙一串。被告人王富平毁损自己花椒地的地点位于武都区深沟村王根林胡林下花椒地。约有五分地花椒地,内种80颗花椒树,已被全部据掉(已拍照)。被告人王富平损坏自己所住房屋玻璃的现场勘验笔录。2、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让被告人王富平对案发地点和扔作案工具地点、买作案工具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王富平能够指认出案发地点和扔作案工具、买作案工具的地点。3、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王富平所穿黑色T恤一件,黑色休闲裤一条,白色运动鞋一双;在王富平所穿白色运动鞋左脚鞋面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右脚运动鞋面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左手大拇指指甲缝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左手部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右手部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左前臂部提取可疑血迹一份,右上臂及右前臂提取可疑血迹一份,提取王富平血样一份。提取了150-9型蓝色摩托车一辆及摩托车上的血迹一份。(三)鉴定意见1、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刑)鉴(尸检)字[2015]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根据死者面及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分析致伤物为易挥动且有锐利刃口的锐器。左臂创口及右手环指创口系抵抗伤。死者“气管在环状软骨下缘断裂,食管肌层2×1.5cm破裂口,左侧颈动脉及静脉完全断裂。左肺上叶有2.5×1cm创口,左肺下叶后侧有2.5×0.5cm贯通创口,左胸腔有积血约500g;右肺中叶内侧有1.5×0.5创口及2.5×2.5cm贯通创口,右肺下叶后侧有3.5×1cm贯通创口,右胸腔积血约500g”,余处未见致命伤损伤。鉴定意见:王海平系锐器致左颈总动静脉断裂及双肺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2、陇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陇)公(刑)鉴(DNA)字[2015]22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富平白色运动鞋左脚鞋面(棉签)上可疑血迹、案发现场1号可疑血迹、现场摩托车上可疑血迹和案发现场2号可疑斑迹中检出同一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海平,支持该斑迹为王海平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送检的王富平左手大拇指指甲可疑血迹、王富平黑色T恤上可疑血迹和王富平右手部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比对,符合王海平基因型和王富平基因型混合产生的结果。(四)证人证言证人唐科美(津味包子店店主)证言:2015年9月7日早上,我突然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把长刀向另外一个男子砍,我就过去喊叫着制止,但拿刀的男子还挥手向我砍来,我就跑回了包子店,在回头看时,拿刀的男子在砍被害者的脖子,那刀子大概二十公分长,是一把尖刀。当天,那名受害者在我的包子店吃过包子。证人龙丽琴(津味包子店店主)证言:案发当天,大概七点多,看见外面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一个男子手里拿着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那男子拿的刀有一尺多长,刀刃是白色的尖刀。证人李东林(烟酒店店主)证言:2015年9月7日早上7点多,我听见有人“啊”的喊了一声,然后发现门市部外一名男子在砍另一名男子,砍了三刀后,被砍的男子就倒地了,接着拿刀的男子又向被砍的男子脖子割了一刀。那名男子砍人的刀大概50厘米长,很光亮。证人胡才军(北山面皮店店主)证言:2015年9月7日早上,被杀的那名男子在隔壁店里吃完包子出去后,我就听见摩托车倒地的声音,行凶者和那个被杀的男子争了起来,行凶者朝被杀的男子脖子上砍了一刀,被杀的男子就倒地了,接着行凶者提着刀在被杀者胸口连刺了几刀。行凶者杀完人后,还跑到店里来,问我借手机,说要打电话自首,我告诉行凶者公安局的位置,行凶者就走了。行凶者用的刀是一把一尺多长的单刃匕首,刀把是黑色的。证人何志录(滨江中学门卫)证言:2015年9月7日7时许,学校已经开课了,我发现一位穿黑色T恤,短头发,年龄大概二十多岁的男子蹲在学校大门右侧的人行道边,胳膊底下夹着一尺长用黑色油纸包的东西,边吃东西边往东看,好像是在等什么人,胳膊底下夹的东西好像是刀。我就到传达室取了一根木棒走到校门跟前,防止那名男子冲进来。然后,那个男的好像看见等的人了,就从校门右侧人行道跑过去了,后面我才知道这个男子把人杀了。证人王根林(被告人父亲)证言:王富平一直觉得我偏心老大,对我有偏见,我分给他的一块花椒地,他一年也不肯劳作,挣不了几个钱。我地里的收成好了,他来问我要钱,我也不给他,为了这个事情,王富平一个月前趁我正在吃晚饭,在我脸上打了一拳。王海平见了之后,冲过来在王富平头上打了两拳,这才被我老伴和邻居拉开。过了一会,我继续吃晚饭,王富平又提了一根木棒打我,这次我有了防备,他一棍打在了我的手掌上,接着又被邻居拉开,王富平回他的房子把他的窗户都砸了,还问他妈要去了1000元钱。我为了调解王富平和王海平之间的关系,又给了王富平1000元钱,并告诉他这钱是老大给的。王富平打我的前几天还将他地里的花椒树全都剁完了。我并没有偏心王海平,不给他钱的原因就是王富平没有经济来源,我还要挣钱给他去娶妻生子,另外江南安置区给我的两套房,我都把中套留给了王富平,把小套给了王海平,王富平的房钱都是我支付的,王海平的房钱是王海平支付的。王富平平时性格比较暴躁,经常向家里人发脾气,容易和家里起冲突。证人潘芳艳(被害人妻子)证言:案发前40多天,全家人回家摘花椒,花椒快摘完的时候,王富平说要找工人摘,为此和王根林吵了架,吵完架后王富平就去花椒地把两处约二百多颗花椒树全砍了。过了三天时间,王富平喝了酒,在家里为卖花椒的事情又一次和王根林争吵,并冲上前去用拳头打了王根林,王海平就冲上去打了王富平几拳。过了几天,王富平好像去了医院,并且要医药费,何讨口就给送了1000块钱,在医院王富平给何讨口说要王海平给他去医院认错,不认错的话就把王根林、何讨口、王海平三人都杀掉。证人何讨口(被告人母亲)证言:王富平因为一直比较懒,在家里不干活,一直在外面打工,今年摘花椒的时候,王富平来的比较迟,王根林骂王富平像“抬娃”一样,他们两个就吵了起来,王富平气着回家了,晚上,他们又吵了起来,王富平气的就把分给他的花椒树砍了。又过了几天,王富平把家里的三袋子花椒籽卖给了同村的谈云娃,卖了80元,王根林就骂王富平为啥要把花椒籽卖了,花椒籽是给林林家的,因为挖过林林家的羊粪种过洋芋,两个人就吵起来了,王富平就在王根林的脸上砸了拳,王海平看见打王根林,就在王富平后脑部打了一拳,接着王根林拿的铁锨在王富平背部打了一锨把,把锨把打断了,王富平的背部流血了,接着就被劝开了。王富平气的在窗子玻璃上砸了一拳,胳膊被划破了,然后王富平就去医院了。我第二天去给王富平送了1000元钱,劝他不要生气了,王富平说他要王海平给他道歉,承认错误,他就不再计较了。然后我就给王海平说给王富平道歉的事情,王海平说自己没错,拿医药费都可以,他打父亲不对。证人何建军证言:早在前几年,王海平、王富平的父亲王根林就给他们俩分了家,并给二人各分了一块花椒地,每年收完花椒,王海平就把自己卖的花椒钱自己支配了,属于老二王富平的那一部分,王根林就将其中一部分给他存起来,只将其中小部分留给王富平本人支配,按照王根林的说法,留一部分钱是给王富平结婚用的,为此,王富平闲谝时就说父亲王根林对他哥关心,对他不关心。今年,王富平因为花椒的事情和王根林吵了起来,还要打王根林,王海平就上前把王富平打了一顿,为此,王富平就给王海平记下了气。证人何军军、何会详、何王仁证言证实:王富平因为花椒的时候,和他父亲王根林发生吵架,要打他父亲,王海平就打了王富平,王富平一气之下就把他们家花椒树砍了。估计就这个事情王富平怀恨在心。证人何石保证言:案发前一个月前,我在王根林家的时候,王根林埋怨王富平把家里的花椒籽卖了,说已经给另外一个人说好了,王富平就说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他们在吃饭的时候,王富平对王根林指手画脚的,还把王根林胸部砸了一拳,王海平见王富平动手,兄弟两个就撕扯在一起了,王根林也粘在一起了,我就赶紧将王富平拉到厅房了,王富平还在往前冲,把一片玻璃都砸碎了,整了一胳膊的血,村里人都来拉架了,再没有打起来。在打架的前几天,王富平还把家里的花椒树砍了。王海平性格比较好,脾气好,王富平性格比较暴躁,不服管,脾气大,好吃懒做。证人胡静(劳保批发部店主)证言:我在今年8月17日到8月24日之间回老家了,亲戚周雪枚看店,期间,周雪玫打电话说有人买比较长的刀,我就给她说长刀在屋内的一个小纸箱内,每个刀150元,我回来后,周雪枚给我说卖了一把长刀。公安机关带来指认的男子可能在周雪枚跟前买过刀子,在我跟前没有买过。(五)被告人王富平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份,我要叫小工摘花椒,父亲王根林说花椒价格高,摘花椒的人工费也高,自己摘就成了,并且骂了我几句,我就一气之下把自己的两块地的花椒给砍了。过了几天,我把家里的三袋花椒籽卖给了村里的谈云娃,我父亲就说我,我和父亲争吵起来,我哥就把我头部和背部打了两铁锨把,就被人拉开了,我气的用拳头把玻璃砸烂了几片,把我手划破了。第二天我去了医院,我的钱不够,我让我妈给我送了1000元钱,还给我妈说让我哥来给我承认错误。过了几天,我舅舅何小军给我带来了1000元钱,那钱是谁给的我也没有问。我想我哥哥不仅不拿医药费,还不道歉,我非常生气。大概十几天前,我在黄庙街对面以150元买了一把刀子放在了桥头的出租屋里。我在2015年9月6日早上想着外出打工,不好意思再回家了,但又想着,我外出打工了,村上人说我被人打了连狗一样的跑了,说我“咋哈来”,我一直想不通,晚上拿上刀子到白龙江边想自杀,但是下不了手,我就想着报仇。2015年9月7日早上6点多,我拿上刀并用黑色塑料袋包上,骑上摩托车去吃滨江中学校门旁的清汤羊肉,我看见我哥去包子店吃包子,我就在门前叫卖的三轮车上买了两个包子吃,我就想着去店里拿刀戳他,但怕伤到其他人,就在外面等着,当时我看见校门口一个老汉看了我一眼,我也看了他一眼。没过几分钟,我哥出来了,我便掏出刀子冲到他跟前,在他胸部连戳几刀后,他就倒地了,接着我又在他身上和脖子上砍了两刀,可能是砍在他脖子上了。砍完后,我打110报警,但是没有声音,我又借一个吃面皮小伙子电话,那个小伙子拨通110后,我拿上电话还是没有声音,我便骑着摩托车走到了彩虹桥通往桥南的大桥上,走到大桥右侧的桥边,我怕引起路人的恐慌,就将刀子扔到了河里,然后就到公安局投案了。我杀人的刀子在西关森美超市大门前东面的台阶下面第一个门市部买的,我指认的时候,门市部里那个女的不是当初卖给我刀的那个女的,给我卖刀的那个女的年龄大点,大概30多岁,个子中等,说话有外地口音。当时我问有长的刀子没有,那女的就从屋子里面抱出来一只纸箱子,把纸箱子打开让我看,我就挑了一把,给了150元钱。刀子是木把子,单刃银白色的,大概三四十公分长。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作为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富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王富平案发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王富平构成自首、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富平仅因家庭纠纷,有预谋的持刀报复,向毫无防备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胸部、脖子连戳数刀致死,其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后果及罪行严重,其作案地点位于初级中学门口,系未成年人聚集地,社会影响恶劣。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王富平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王富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被告人王富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富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世文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佛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