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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郭永海与郭永贤、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广州市芳村区冲口工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13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海,郭永贤,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广州市芳村冲口工业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68号原告:郭永海,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郭永贤,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钟钦才、卢伟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兆佳,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学仪、栾宇新,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伟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晓敏、董倩,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广州市芳村冲口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炳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海、郭永贤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冲口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广州市芳村冲口工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海、郭永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海、郭永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永海、郭永贤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丘德薇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健华马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