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颜月琴与周呈艺、黄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月琴,周呈艺,黄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颜月琴,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羡珠、朱丽敏,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呈艺,男,198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玉洁,女,198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月琴与被告周呈艺、黄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月琴以被告作出还款承诺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月琴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晔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