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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任世良与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世良,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明朝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世良,。委托代理人吴小理(特别授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杨(特别授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亚男。法定代表人黄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法定代表人许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学立(特别授权)。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世良、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重庆市巴南区诚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未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院也未判决诚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诚通公司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现诚通公司以当事人身份提起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作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刘念砚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