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汪延丝、吴金苗、汪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汪延丝,吴金苗,汪配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良,该分行行长。被告汪延丝,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金苗,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汪配芳,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汪延丝、吴金苗、汪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