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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颜炳林与单云、王志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炳林,单云,王志芹,孙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颜炳林。被执行人单云。被执行人王志芹。被执行人孙日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颜炳林与单云、王志芹、孙日祥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