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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甜甜与邹庆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甜甜,邹庆周,吴光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甜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庆周。原审被告:吴光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敏。上诉人郭甜甜因与被上诉人邹庆周、原审被告吴光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主合同《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深圳福田。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