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庆忠与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忠,莫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民初536号原告谢庆忠。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永富。原告谢庆忠诉被告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荣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庆忠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济困难,分文未还;为了实现债权,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借据》原件一份和《借据》复制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到原告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3﹪。《借据》复制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莫永富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80000元,《借据》属于格式化的,被告没有在《借据》原件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亦未在《借据》上按手印,月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被告虽然在《借据》复制件上签名并签署日期,这是被告与原告协商其他事宜,与借款无关。经开庭质证,被告虽然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原件提出异议,但没有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书》,在被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按3﹪计付给贷方,每满一个月前先付利息,借期为12个月,不满一个整月,按一个整月计息。被告得款后,在原告制作好的《借据》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获。2016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合同,该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中“不满一个整月,按一个整月计息。”的约定,导致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该约定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属无效,其余部分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有效部分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有效部分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即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3﹪(即年利率36﹪)计付利息给原告,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依法支持被告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超过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永富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谢庆忠;二、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上列债务清偿日止,被告莫永富应当以实欠本金数额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谢庆忠。三、驳回原告谢庆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庆忠负担300元,被告莫永富负担1226元。上述债务,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薛荣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胜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