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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现在临汾监狱服刑。上诉人陈X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驳回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前往山西省曲沃监狱核实有关情况,但监狱方面以服刑人员不同意会见及监所安全管理为由拒绝审判人员入内,致使本院无从核实确认被告的身份,更无法开庭审理。经本院多次协调无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X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陈X系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原告陈X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适格;被告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且被告身份信息明确;原告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属受诉法院管辖,故原告陈X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原审在依法向被上诉人刘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情况下,又以“监狱方面以服刑人员不同意会见及监所安全管理为由拒绝审判人员入内,致使本院无从核实确认被告的身份,更无法开庭审理”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