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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亚琴与李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琴,李军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39号原告孙亚琴。被告李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琴诉被告李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亚琴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