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亚琴与李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琴,李军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39号原告孙亚琴。被告李军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琴诉被告李军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亚琴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