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健儿与何火军、杨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健儿,何火军,杨丽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095号原告:金健儿。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火军。被告:杨丽慧。原告金健儿与被告何火军、杨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怀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健儿的委托代理人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火军、杨丽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金健儿需延期举证,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健儿的委托代理人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火军、杨丽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健儿起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何火军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此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此借款于2015年3月9日还款,如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借款本金的8‰计算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而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由于该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何火军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的利息为11666元,合计81666元。二、被告何火军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杨丽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金健儿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何火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复印件,盖有富阳区档案馆查档专用章),证明两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结婚,2015年9月22日离婚的事实。3.汽车质押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何火军向原告借款时用被告杨丽慧名下的车辆作质押的事实。4.短信记录1份(打印件),证明被告何火军用车辆向原告质押借款以及案涉70000元借款至今为归还的事实。被告何火军未答辩,但其在庭下提供转账凭证3份(复印件),欲证明借款后已归还55000元。被告杨丽慧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金健儿提供的证据,被告何火军、杨丽慧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1、2,内容清晰明确,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因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具体认证在下文阐述。对被告何火军提供的证据,被告杨丽慧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金健儿质证后认为,该组证据虽然是复印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2015年4月10日归还的50000元是归还另外一笔何火军向原告的借款,还有2015年7月10日归还的2000元以及2015年8月10日的3000元,这两笔钱是被告何火军替案外人XX担保,当时协商是还用于归还XX的借款。综上,被告何火军提供的归还55000元,均不是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原告对归还55000元的情况没有异议,但否认是归还案涉借款。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关联性问题在下文阐述。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何火军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此借款于2015年3月9日还款,如未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本金20%作为违约金给出借人,若逾期超过30天,则按照借款本金的8‰计算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由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何火军同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本人收到金健儿借给本人的现金70000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何火军通过银行转账将50000元汇入原告账户,又于2015年7月10日、8月9日,分别汇款2000元、3000元。上述合计55000元。2015年12月29日,被告何火军在发给原告的短信中称,“每月这个工资给你吧!我暂时做到这一点!年终奖的两万到时候发了也给你!每个月八号发这点钱你看下我发给你彩信截图。”原告回短信称,“我看这样吧,十号前你把欠的利息都清掉、然后过年前把7.5本金还了、这样我可以做主,不然真的没办法了,你看行的话你就说句话。”被告何火军回,“年前的年终奖都换(还)你当本金,我保证可以答应你,真的,兄弟你再帮帮我。”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火军归还的55000元是否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何火军仅向本院递交了已归还55000元的转账凭证,但未向本院说明归还的性质。原告答辩称,该三笔款项,其中50000元系用于归还被告何火军向原告的其它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之借条已归还被告何火军),2000元及3000元系用于归还被告何火军为案外人XX向原告担保的款项。原告同时向本院递交了短信聊天记录,用于说明,在被告何火军向原告支付55000元后,双方仍就借款75000元的归还进行了协商,被告何火军也认可会将年终奖20000元及工资用于归还该笔款项。倘若,被告何火军归还的55000元系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则本案借款仅剩余15000元,被告何火军在短信中陈述的将年终奖20000元及工资用于归还原告的陈述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对被告何火军归还的55000元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何火军未到庭答辩对归还款项的性质进行说明。故被告何火军应按约归还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两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被告杨丽慧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火军、杨丽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火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健儿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杨丽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7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被告何火军、杨丽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添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