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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黄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29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委托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82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提出解除对被告黄某某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某某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晓晨人民陪审员  方 靖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