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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艳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2083号原告郑艳娟,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邱建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原告郑艳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惠州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艳娟的委托代理人邱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财险惠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艳娟诉称,2015年11月13日06时,原告丈夫蓝敏赞驾驶粤S×××××号小轿车在常平镇行驶,行至上述路段时,与一落石发生了碰撞,造成原告粤S×××××号小轿车底盘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处理作出责任认定,原告丈夫蓝敏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要求原告委托评估,经委托评估,造成原告损失有:车辆修复费24100元、评估费1130元,以上合计25230元。被告是粤S×××××的投保单位,原告系粤S×××××的实际车主,其事故车在被告处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单号分别为:AGUZMW1ZH914B000248T(商业险)、AGUZMW1CTP14B000212V(强制险)。被告应在强制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元范围内承担25230元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24100元、评估费1130元,以上各项合计2523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太保财险惠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认为,答辩人不认可原告的损失金额,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答辩人要求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答辩人不应承担。经审查,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经过、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车辆损失,与其提供的证据相吻合,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其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因事故产生维修费24100元、评估费1130元,有鉴定结论、评估费发票及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维修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损失,属被告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由被告太保财险惠州公司全额赔偿给原告。诉讼费用的负担,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在当事人之间处理决定,被告以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诉讼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郑艳娟25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珈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