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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白某、江文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江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4刑初11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无业,住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文胜,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株洲市石峰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6月25日因病保外就医;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原犯流氓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江文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欣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定平、王敬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雷思雾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至2015年9月,被告人白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文胜、夏佩芳(另案处理)、辉宝(在逃)先后21次在株洲市石峰区、荷塘区、天元区盗窃摩托车21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0台摩托车价值为59880元。其中,被告人江文胜参与作案1次,涉案摩托车鉴定价值为1800元。被告人白某得赃款11000元,被告人江文胜得赃款300元。1、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北都大厦B座楼梯间,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欲盗走被害人彭某一台双仁牌女式助力车。因打不发摩托车,被告人白某叫来夏佩芳帮忙,将摩托车转移至夏佩芳租房。经夏佩芳介绍,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2、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怡园小区1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台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3、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文胜伙同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二村三栋楼下,由被告人江文胜望风,被告人白某采取破锁搭线的方法,盗走被害人马某一台新大洲牌女式踏板摩托车。被告人江文胜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700元,因加油、换锁花掉1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3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4、2015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黄河路口金锦宾馆前,采取破锁搭线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一台黑色英鹤牌女式摩托车,销赃后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5、2015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建设银行附近,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宋某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6、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二村11栋604号,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一台东泽牌48CC巧格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7、2015年7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7号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一台黑色女式迅鹰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8、2015年7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北山二村26栋604号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一台黑色雨钻牌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9、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民主村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一台紫色本田SDH125T-27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通过夏佩芳销赃得款3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00元。10、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菜市场门口,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一台黑色豪爵HJ125T-9C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11、201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冶炼厂3区16栋109号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一台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12、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玉兰小区3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一台黑色滨崎牌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8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13、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中兴村26栋2单元楼梯口,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倪某一台红色建设牌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14、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辉宝”(在逃)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广安小区1栋一楼楼梯间,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甲一���军绿色华威龙牌HL125-5A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600元,被告人白某从中分得2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15、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亚欧大楼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乙一台黑色仿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8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16、2015年5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布匹市场13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一台蓝色绿盟牌助力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在2015年5月以2450元购买,被盗时价值约人民币2400元。17、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夏佩芳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四村5栋楼下,由被告人白某破锁搭线,夏佩芳帮助被告人白某���走被害人刘某丙一台黑色金狮光洋巧格二代女式摩托车。事后,被告人白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夏佩芳。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18、2015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山一村15栋二单元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一台黑色佛斯弟FT125-10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19、2015年3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电业小区,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乙一台红色大运牌dy125-k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湘华社区1栋1单元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一台红色豪进牌HJ125-7E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1、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冶炼厂三区17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汤某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女式踏板摩托车一台、小手电一个、自制撬锁工具一个、钥匙一串等物证;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资料、报案笔录、对案笔录、照片、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马某、刘某丙、汤某、黄某乙、倪某、王某乙、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白某、江文胜的供述与辩解;6、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白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江文胜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江文胜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江文胜系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文胜、夏佩芳(另案处理)、辉宝(在逃)先后21次在株洲市石峰区、荷塘区、天元区盗窃作案,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共计21台。除一台蓝色绿盟牌助力车无法鉴定外,被盗的20台车辆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9880元。其中,被告人江文胜参与作案1次,涉案摩托车鉴定价值为1800元。销赃后,被告人白某分得赃款11000元,被告人江文胜分得赃款300元。1、2015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北都大厦B座一楼楼梯间,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欲盗走被害人彭某一台双仁牌女式助力车。因车无法发动,被告人白某叫来夏佩芳帮忙,将车转移至夏佩芳租房。后经夏佩芳介绍,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女式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2、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怡园小区1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的一台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3、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文胜伙同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二村三栋楼下,由被告人江文胜望风,被告人白某采取破锁搭线的方法,盗走被害人马某一台新大洲牌女式踏板摩托车。被告人江文胜将该摩托车销赃得款700元,因加油、换锁花掉100元���两人各分得赃款3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4、2015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天元区黄河路口金锦宾馆前坪,采取破锁搭线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一台黑色英鹤牌女式摩托车,销赃后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5、2015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建设银行附近,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宋某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6、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二村11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一台东泽牌48CC巧格拉花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7、2015年7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铜藕路7号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尹某一台黑色女式迅鹰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8、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北山二村26栋604号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一台黑色雨钻牌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9、2015年7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民主村34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乙一台紫色本田SDH125T-27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通过夏佩芳销赃得款3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00元。10、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菜市场门口,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一台黑色豪爵HJ125T-9C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11、2015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冶炼厂3区1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一台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12、2015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玉兰小区36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乙一台黑色滨崎牌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8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13、2015年6月12日凌晨1点,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中兴村26栋2单元楼梯口,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倪某一台红色建设牌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14、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辉宝”(在逃)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广安小区1栋一楼楼梯间,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甲一台军绿色华威龙牌HL125T-5A女式摩托车盗走。由“辉宝”销赃后得款600元,被告人白某从中分得2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15、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亚欧大楼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乙一台黑色仿雅马哈125型女式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8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16、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布匹市场13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一台蓝色绿盟牌女式助力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17、2015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白某、夏佩芳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四村5栋楼下,由被告人白某破锁搭线,夏佩芳帮助被告人白某盗走被害人刘某丙一台黑色金狮光洋巧格二代女式摩托车。事后,被告人白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夏佩芳。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18、2015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山一村15栋二单元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丙一台黑色佛斯弟FT125-10C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19��2015年3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电业小区,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乙一台红色大运牌DY125-K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20、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湘华社区1栋1单元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一台红色豪进牌HJ125-7E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得款7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株洲冶炼厂三区17栋楼下,采取破锁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汤某一台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00元。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1、小手电一个、自制撬锁工具起子一把、钥匙一串等物证;2、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资料、报案笔录、对案笔录、照片、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杨某、宋某、王某甲、尹某、李某乙、沈某、陈某乙、胡某甲、刘某乙、邓某、刘某丙、王某丙、胡某乙、苏某、马某、汤某、黄某乙、倪某、王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白某、江文胜的供述与辩解;6、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被告人江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白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江文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江文胜及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江文胜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江文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白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文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江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白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江文胜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责令被告人白某退赔被害人彭叙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退赔被害人陈清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杨建中经济损失人民币2880元,退赔被害人宋金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王维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尹志伦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王山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元,退赔被害人黄鹏飞经济损失人民币5900元,退赔被害人李胜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退赔被害人沈利芝经��损失人民币4900元,退赔被害人陈剑波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倪重武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胡冰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刘博文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邓金国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刘宋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王泽钰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退赔被害人胡新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苏钦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退赔被害人汤敏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责令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江文胜共同退赔被害人马兴妮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犯罪工具小手电一个、自制撬锁工具起子一把、钥匙一串予以没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被告人江文胜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上述未缴罚金、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思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