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刑初11号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刑初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0日主动投案,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丽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定顺、张明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琴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21时许,成某乐因停车问题在月岩中路道江镇医院附近与被害人唐某胜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成某乐打了唐某胜左脸一拳,唐某胜将成某乐的衣服扯烂。后唐某胜坐在成某乐车的副驾驶位并踢车门,要求去看病。于是成某乐到对面的“豪门KTV”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丰、周某贤等人,要求他们下去把车开走,并将车钥匙交给了徐某丰。成某乐怕纠纷升级就在“豪门KTV”这边的小水果店等结果,被告人杨某某与徐某丰首先到达车边,对唐某胜凶,并与唐某胜互相推打约2分钟,期间有刘某君与蒋某明在劝架,因此并没有打的多重。与此同时,成某甲的其他战友李某海、朱某、周某贤、阳某政及唐某姣也从包厢里陆续到达现场拉架。徐某丰拿了一个带小刀的开瓶器威胁要戳死被害人,但被刘某君拦住。于是徐某丰被唐某姣拉走,刘某君被李某海拉去上药。此时被告人杨某某朝被害人的右肩部推打了一拳,唐某胜随即倒地。几分钟后120赶到,医生急救后宣布唐某胜死亡。经鉴定,唐某胜死于病理性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饮酒及纠纷是出血的诱因。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周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多因一果,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杨某某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21时许,成某乐因停车问题在月岩中路道县道江镇医院附近与喝醉酒的被害人唐某胜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成某乐打了唐某胜左脸一拳,唐某胜将成某乐的衣服扯烂。后唐某胜坐在成某乐车的副驾驶位并踢车门,要求去看病。周围的人上前劝唐某胜,唐某胜不听还与旁人发生争吵并骂人。于是成某乐到对面的“豪门KTV”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徐某丰、周某贤等人,让他们下去帮其把车开走,并将车钥匙交给了徐某丰。成某乐与杨某某、徐某丰、周某贤等四人下电梯后,成某乐怕纠纷升级就在“豪门KTV”这边的小水果店等待,周某贤途中碰到一个熟人就对聊了会儿,被告人杨某某与徐某丰到达车边,与唐某胜互相争吵并推打,期间有成某乐的妻子刘某君与蒋某明等人在劝架,双方并没有打的多重。与此同时,成某乐的其他战友李某海、朱某、周某贤、阳某政及唐某姣也从包厢里陆续到达现场拉架。徐某丰拿了一个带小刀的开瓶器威胁要戳死被害人,但被刘某君拦住,误将刘某君的右手臂戳伤,于是徐某丰被唐某姣拉走,刘某君被李某海拉去上药。此时被告人杨某某朝被害人的右肩部推打了一拳,唐某胜后退两步随即倒地。几分钟后120赶到,医生急救后宣布唐某胜死亡。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33mg/100ml。经尸检鉴定,唐某胜死于病理性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饮酒及生前纠纷是出血的诱因,其所患冠心病在其死亡的发生中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0日主动向道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唐某胜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到案发现场与被害人相互边骂边推打几下,徐某丰也在推打被害人,被中间劝架的人拦开,后其往被害人右肩部推打了一下,被害人就仰面往后倒了下去。2、证人证言(1)证人成某乐证明,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后其到豪门KTV跟几个战友说他与别人打架了,并喊战友帮其把车开走,其三个战友周某贤、杨某某、庆丰到了其停车的位置,其自己就到KTV楼梯旁的水果店里去了。(2)证人徐某丰证明,其与周某贤、阳某政、杨某某在豪门大厅喝茶聊天时,成某乐来到豪门讲他的车子在道江镇医院门口停车时,有个人很凶使劲骂娘,还把他的车扣了,喊他们过去帮忙把他的车开走,其随后进包厢把此事告诉了朱某、李某海,随后三人就离开包厢到现场去,看到成某乐老婆、杨某某与被害人在讲话,被害人很凶不停地骂娘,酒气冲天,其就讲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就骂其,其就用钥匙串上的啤酒开瓶器朝被害人比划了几下吓唬他,成某乐老婆见状就用手拦,一不注意将她的手臂划伤了,后四妹将其拉开了,等其反过身来发现被害人已倒在地上。(3)证人朱某证明,徐某丰进豪门包厢跟陈某宁说成某乐在楼下和别人搞起来了,陈某宁就喊他们一起到现场去看一下,其距案发现场五六米远时,看见周某贤与那被害人有拉扯,到达现场时看见杨某某、徐某丰与被害人相互拉扯,刘某君、四妹就把他们拉开,后徐某丰又冲上去搞被害人,被刘某君等人拉开,杨某某又上前打了被害人一拳,被害人向后退了两步然后倒地。(4)证人阳某政证明,其与杨某某、徐某丰在豪门大厅聊天,成某乐打着赤脚进来说他在道江镇医院旁遇到一喝了酒的人,那人要砸他的车,他叫杨某某、徐某丰帮他把车开走,并把车钥匙给了徐某丰,杨某某、徐某丰先去了现场,其在路上看见对面马路围了一群人,人群中杨某某、徐某丰与他人在拉扯,听到成某乐妻子喊“不要打”,后听见一声响,发现那名中年男子仰面倒在地上。(5)证人李某海证明,其到现场看见杨某某冲上去想打醉酒男子被拦住,那醉酒男子对着杨某某骂娘,两个手不停比划,徐某丰冲过去手上拿了点东西,嘴里喊着“夺死你”,尹某华、成某乐老婆、还有个老人家就在中间拦着,其跑过去拉开杨某某,看到徐某丰手中的东西将成某乐老婆的手臂划伤了,其就把成某乐老婆拉出来止血,没看到那醉酒男子倒地的瞬间。(6)证人周某贤证明,成某乐到豪门大厅来跟阳某政他们说他跟一酒癫子打架,车还停在那里,喊帮他把车开走,他就跟杨某某等人先下楼,其与阳某政也跟着下了楼,看到一个醉酒的中年男子、一个老人、成某乐老婆在人行道上拉扯,杨某某问怎么回事,那醉酒男子就骂杨某某,两人就吵起来并互相推搡,那老人和成某乐老婆在旁劝架,徐某丰拿出把挂在钥匙扣上的小刀做出要捅他的样子想吓唬那醉酒男子,成某乐老婆等人就去拦架,徐某丰失手将成某乐老婆手臂划伤,没注意突然间那醉酒男子就倒地了。(7)证人陈某宁证明,其离开现场三四米远时看见徐某丰、杨某某正在和被害人在激烈争吵,双方互相推打,被害人的舅舅、刘某君还拦在他们中间,四妹也在旁边劝架,突然听见嘭一声,被害人倒地了。(8)证人刘某君证明,因停车问题其老公成某乐与一个醉酒男子吵起来,那男子还坐到其家轿车的副驾驶位子上,还用脚踢车门,周围的人过来劝,那醉酒的人还骂了卖粉的老板,后其老公的两个朋友过来,其中一人拿钥匙上挂的一把小刀出来吓那醉酒男子,其就拦住他们,其右手手臂被划伤了,其就被老公另一个叫建海的朋友拉走去敷药,等其往后看时那个醉酒的人已倒在地上了,其就喊边上的人帮忙打120。(9)证人何某德证明,其与外甥唐某胜吃晚饭后坐在道江镇医院附近的一人行道与马路交界处的墩子上,下面就是一个停车位,一台黑色轿车开过来喊他们让开点,后那司机与唐某胜就吵起来还打起来,唐某胜的脸被打了一拳,唐某胜就朝那车尾部拍了几下,又坐进那汽车的副驾驶位子上,过了约两分钟,跑过来四五个人将唐某胜从车子里拖出来,有三名男子推打唐某胜,还有个男子拿把小刀子准备捅唐某胜,被名妇女挡住就插在那妇女的手臂上,他们散开后发现唐某胜仰躺在地上。(10)证人刘某昌证明,其开三轮摩托车经过购物中心十字路,看见对面人行道上有名男子倒在地上,现场闻到蛮大的酒味。(11)证人杨某华证明,2015年6月17日晚上8时许,其在店子里看电视听到门外有争吵声,到门外一看原来是被害人与“路路”发生争吵,被害人倒在轿车后面马路上,站起来后一只手拍打轿车尾部几下,把副驾驶的车门拉开并踢车门,然后又坐到车子里面,后“路路”就往红绿灯方向走了,被害人不断在骂人,周围的人就围着被害人做思想工作,突然从步步高十字路口跑来四五个中年男子冲上来围着被害人,对被害人动手的只有一两个人,“路路”老婆就拦在中间劝架,是否打到了被害人没看清,其中一个男子拿着像钥匙的东西出来,就看见“路路”老婆的手上出血了。(12)证人唐某姣证明,其到现场看见“麻风”手里拿着把钥匙,钥匙上有把开酒瓶的刀子对着被害人说“要夺死你”,其就过去强行把“麻风”抱走推到旁边的一间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转身看见被害人已倒在地上,“冬瓜”用手掐被害人的嘴巴,其就打了120和110了。(13)证人尹某华证明,其到现场看见杨某某、徐某丰与被害人在推拉,听见徐某丰说了句“我要夺死你”,后看见刘某君的手臂在流血,被害人倒地后其就去按他的人中穴,并叫李某海过来抢救。(14)证人蒋某明证明,其到道江镇医院门口看到唐某胜靠在一辆轿车上就要送他回去,唐某胜不听还凶了两句,看他的状态有点醉了,过了没多久,从马路对面跑过来三四个人,其中两个人比较凶,有一人冲上来想打唐某胜被其拦住了,旁边的女的也劝了下,这时另一个人手里拿着钥匙上挂的东西朝唐某胜比划着说“我夺死你”,被那女的拦住了,看到那女的手臂出血了,等其再回头看时唐某胜已倒在地上了。(15)证人陈某证明,一个醉酒的男子和一个老年男子坐在道江镇医院旁马路边的台阶上聊天,美的电器商铺的老板开了辆轿车过来想停在他们前面的车位里,让他们让一下,那醉酒男子不让,双方就吵起来,后美的老板跑到步步高广场那边。过了十几分钟,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两个男子,紧跟着又过来三四个中年人,其中有两个人冲过来动手打那醉酒男子,被美的老板娘拦住他们,其中一个人掏出一个工具,美的老板娘上前挡时手被划伤了,另一个人冲上去打了那醉酒男子一拳,那男子后退了两步然后倒地。(16)证人曾某全证明,其听到外面马路上有人吵架就出去看,看到马路边车位里侧身躺着一个人在打电话,“路路”(成某乐)站在南杂点门口骂骂咧咧,后就往红绿灯方向跑了,躺在地上那人坐进副驾驶室,并用脚踢车门,其与周围的人过去劝那男子走,那男子就与其吵起来并骂人。过了几分钟,从马路对面过来几个人围住那人,后看到那人向后倒在地上。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4、鉴定意见(1)(道)公(刑技)鉴(法)字(2015)L0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君右前臂尺侧部皮肤裂伤,皮肤创长4CM(缝合线未拆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唐某胜符合因病理性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纠纷及饮酒为其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其所患冠心病在其死亡的发生中起一定的辅助作用。(3)(道)公(尸)鉴(法)字(2015)S0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体照片,证明死者唐某胜的死亡原因系倒地后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性)而死亡。6、书证loz1loz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唐某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33mg/100ml。loz2loz刑事和解协议、转账凭据及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loz3loz120出诊派车单、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院前危重病人告知书,证明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对被害人唐胜军抢救的情况。loz4loz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0日主动向道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loz5loz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推打行为致被害人倒地,从而诱发被害人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准确,应予纠正。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朝被害人右肩部推打了一拳致其倒地,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害人被杨某某推打的部位及倒地接触地面的头部、背部等身体部位均未见明显损伤,结合被告人系用手实施推打行为且只推打了一拳,其打击的部位及造成的伤害程度轻微来看,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杨某某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身体各方面的机能减弱而未预见到,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并实施推打行为,从而诱发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事先对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不清楚,其对致使他人死亡的结果存在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多因一果,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有悔罪表现,且双方的矛盾已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陈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 琴附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