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702民初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瑜与黄明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瑜,黄明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702民初03375号原告:周瑜。委托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敏,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明发。委托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瑜诉被告黄明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周瑜负担。审判员 黄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