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永岳与侯光坤、连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岳,侯光坤,连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55号原告:翁永岳。被告:侯光坤。被告:连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岳与被告侯光坤、连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永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翁永岳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人民陪审员  鲁良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