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永岳与侯光坤、连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岳,侯光坤,连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4455号原告:翁永岳。被告:侯光坤。被告:连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永岳与被告侯光坤、连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永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翁永岳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人民陪审员 鲁良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