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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45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1日。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