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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禹某、禹某、禹某诉被告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袁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49号之一原告禹某,男,汉族,193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组。原告禹某,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禹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禹某、禹某诉被告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催告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三原告700元,三原告负担700元。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