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346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猛。被告: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郝福耀,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大连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