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英,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413号原告闫秀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宏霞,经理。所在地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楼3-2。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执行董事。所在地巴中市江北大街198号。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闫秀英于2016年4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英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秀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