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宗维华与侯新、辛辉、张庆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维华,侯新,辛辉,张庆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宗维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侯新,男,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辛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庆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维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新、辛辉、张庆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侯新、辛辉、张庆传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焦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