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曾曦春、邓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曾曦春,邓菲,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住所地娄底市。负责人许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曦春。被执行人邓菲。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被执行人黄小林。被执行人徐玉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曾曦春、邓菲、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2016年3月18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曦春、邓菲、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产、股权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曾曦春、邓菲在涟源市斗笠山镇友谊煤矿(普通合伙)有股份,曾曦春在湖南省和兴贸易有限公司有股份,但无实质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周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