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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红霞与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亚磊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霞,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许昌市学院南路人防办公室4楼。法律代表人:徐亚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亚磊,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赵红霞诉被告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盛亚葛天新城一期商务会所X幢及贵宾楼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红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昌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盛亚葛天新城一期商务会所X幢及贵宾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