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刘仁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刘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平,男被执行人;刘仁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仁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刘仁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仁贵晋BL45**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