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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4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刘仁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刘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平,男被执行人;刘仁贵,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仁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桂平与被执行人刘仁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仁贵晋BL45**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