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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水、熊民卫、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明水,熊民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明水,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熊民卫,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燕明,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阳甜,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习松,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明水、熊民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1038号执行证书及(2015)湘法执恢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书的确认,由被执行人熊明水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熊民卫、谢燕明、阳甜、谢习松、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湘法执恢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准许,变更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另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1038号执行证书及(2015)湘法执恢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