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37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0737。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1600。委托代理人朱伟强,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以考虑到小孩还小,愿意再给被告黄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以考虑到小孩还小,愿意再给被告黄某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莉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