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建与程小海、张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程小海,张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567号原告:高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邹正来,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小海,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张福英,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址同上,系被告程小海妻子。原告高建与被告程小海、张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郎 祎审 判 员 王文忠人民陪审员 吴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