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0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XX、王一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21号申请人:刘XX(死者王XX之妻),女,1966年出生,一二一团水管一站职工,住一二一团。委托代理人:王X,女,1962年出生,住一二一团炮台镇。申请人:王一X(刘XX之子),男,1990年出生,石河子市天富电力公司员工,住一二一团。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XX、王一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请人刘XX、王一X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第八师一二一团垫付的被继承人王XX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696338元,由刘XX继承348169元,由王一X继承348169元;二、被继承人王XX遗留的新疆石河子农业银行炮台镇支行(定期一本通账号为:30-72830044004XXXX、30-72830044005XXXX、30-72830044000XXXX,借记卡号为622841337450150XXXX、622823337526189XXXX,南方基金管理公司TA产品:3072834000000XXXX,中登上海结算公司TA产品:3072834010000XXXX,中登深圳结算公司TA产品:3072834030000XXXX,新基金登记服务产品:3072834050000XXXX,广发基金管理公司TA产品:3072834060000XXXX,大成基金管理公司TA产品:3072834080000XXXX)账户中的存款由王一X继承;三、位于第八师一二一团炮台镇5小区1栋2单元1层1号楼房一套由王一X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