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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韩宝华、孙安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宝华,孙安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韩宝华。被申请人孙安芳。系申请人韩宝华之母。申请人韩宝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安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宝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母亲孙安芳于2007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孙安芳死亡。经查,孙安芳(丈夫已去世),原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路工农新村86号。孙安芳于2007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多次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另查,申请人韩宝华与被申请人孙安芳系母子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孙安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安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安芳自出走至今已经八年余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韩宝华作为孙安芳之子,现申请宣告孙安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安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海峰人民陪审员  钱 红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