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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晓光与朱占峰、马德新、李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光,朱占峰,李学会,马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556号原告杨晓光,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峰,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学会,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赤峰学院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德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晓光与被告朱占峰、马德新、李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独任审理,因需对被告公告送达,于2016年1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光的委托代理人毕春峰、被告李学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占峰、马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光诉称,2013年5月28日,被告朱占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由另二被告作担保人,三人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2015年8月前偿还。三被告至今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朱占峰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30万元;2、被告李学会、马德新连带偿还人民币2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30万元。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学会辩称,担保期限已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借款期限是2个月即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7月28日,月息5分。由原告将款汇给朱占峰,原告当场扣下2个月的利息2万元,通过银行汇款,朱占峰是否偿还借款无法查证,申请法院要求原告出示汇款凭证,以证明给付借款的事实。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5分,没有约定月息2分,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朱占峰、马德新未答辩。原告杨晓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1枚,证明被告朱占峰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李学会、马德新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李学会对原告杨晓光所举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是给付的现金,是通过银行汇款给付的。被告朱占峰、李学会、马德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朱占峰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李学会、马德新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朱占峰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30万元;2、被告李学会、马德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占峰在原告杨晓光处借款属实,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占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李学会、马德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双方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学会、马德新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占峰追偿。被告李学会辩称担保期限已过,并且原告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李学会的该辩解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占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杨晓光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学会、马德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学会、马德新清偿上述借款后,有权向被告朱占峰追偿。三、驳回原告杨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500元,三被告负担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志审 判 员  郭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