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某某、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肖某某,谭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负责人彭敬民,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通,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光强、谭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肖光强、谭泽华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振中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