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0214执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雪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0214执02087号被执行人王雪兰,农民,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新设村3组5号。被执行人王雪兰为罚金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研究决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或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