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翠花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翠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650号原告:邹翠花,居民。委托代理人:苗桂华,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兰陵县城珠山三路天元名都东区沿街商铺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翠花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营销服务部起诉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翠花负担。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家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