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孟显、刘春年等与程勇、重庆吉奥运输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勇,孟显,刘春年,张智红,张某,重庆吉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重庆吉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邦珍,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层。负责人:石合群。上诉人程勇与被上诉人孟显、刘春年、张智红、张某以及原审被告重庆吉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驳回程勇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程勇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勇上诉称,上诉人系直接侵权人,其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程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