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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7632高卫新与张敏、高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新,张敏,高辉,南通福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13-2号原告高卫新,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施陆健,启东等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敏,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高辉,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南通福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和镇村12组。法定代表人张敏。本院审理原告高卫新与被告张敏、高辉、南通福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卫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敏、高辉、南通福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高卫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卫新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花代理审判员  顾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红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更多数据: